
01QUALITY MIGRANT ADMISSION SCHEME
人才居留
优秀人才入境计划
综合个人的专业经历、学历、语言及成就,评估在香港长期发展的适配度。
| 基本资格 | 年满 18 岁;具备财力、良好品格及符合要求的教育背景 |
|---|---|
| 综合计分制 | 12 项评核准则中,现行申请门槛为符合至少 6 项 |
| 成就计分制 | 适用于具有非凡成就的人士,按独立标准评核 |
| 预先聘用 | 申请前无须获得香港工作聘用 |
符合申请门槛仅代表可提出申请,最终须经甄选;不采用旧版分数表作获批承诺。
综合评核维度
评核涉及年龄、学历、语言、工作经验、年收入及企业所有权。每项均须有对应证明;符合更多准则通常更有利,但不代表自动获批。
获批与续期
综合计分制首次通常获批 36 个月,续期须证明已采取在港定居、就业或经营业务等实际步骤,并在后续申请中证明定居及贡献。成就计分制首次通常为 8 年,适用不同续期标准。
政府申请费用
主申请人及每名受养人:每次申请费 600 港币,不获批亦不退还;获批后,相关期间超过 180 天的签证签发费为 1,300 港币,不超过 180 天为 600 港币。相关期间按入境处规定计算。专业服务、核证及其他适用成本另行核算。
官方政策依据
本页所称“香港”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。核对日期:2026 年 9 月 17 日。适用资格及执行细节以主管机构现行规定为准。 政策及费用依据仅采用香港官方机构发布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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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TOP TALENT PASS SCHEME
人才居留
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
为符合收入或大学学历条件的人士,评估在香港发展事业与生活的居留途径。
| A 类 · 收入 | 申请前一年合资格年收入至少 250 万港币 |
|---|---|
| B 类 · 学历与经验 | 合资格大学学士学位;申请前 5 年内至少 3 年工作经验 |
| C 类 · 近期毕业 | 近 5 年获合资格大学学士学位;工作经验少于 3 年,受年度配额限制 |
| 首次逗留 | A 类通常 36 个月;B、C 类通常 24 个月 |
首次申请无须预先获香港聘用;续期须证明在港就业或开办、参与业务等符合要求的情况。
收入与学历核验
A 类采用官方定义的应课税就业或业务收入,个人投资收益不计入;资产市值和公司营业额亦不等于个人合资格收入。B、C 类须核对大学名单、学位性质、毕业时间及工作经验;C 类另有适用范围限制。
事业发展与续期
获批后一般仅受逗留期限限制,可在香港就业或开展业务。续期须提交实际就业、薪酬或业务及经济贡献证明;首次逗留许可一般只可获批一次。
政府申请费用
主申请人及每名受养人:每次申请费 600 港币,不获批亦不退还;获批后,相关期间超过 180 天的签证签发费为 1,300 港币,不超过 180 天为 600 港币。相关期间按入境处规定计算。专业服务、核证及其他适用成本另行核算。
官方政策依据
本页所称“香港”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。核对日期:2026 年 9 月 17 日。适用资格及执行细节以主管机构现行规定为准。 政策及费用依据仅采用香港官方机构发布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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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PROFESSIONAL EMPLOYMENT
雇佣居留
专业人士来港就业
为获香港企业聘用的专业人士及企业管理人员,评估真实岗位、个人资历与雇主条件。
| 适用途径 | 按身份及居住背景区分一般就业政策与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|
|---|---|
| 聘用要求 | 真实职位及已确认的聘用,工作与学历或经验相关 |
| 薪酬标准 | 薪酬及福利须大致符合香港同类专业职位市场水平 |
| 雇主证明 | 业务、财务及职位需求;新设公司须提供商业计划等资料 |
持有公司股份或注册公司,不能替代真实聘用、企业运营与申请资格。
申请人背景
内地中国居民通常按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评估;持中国护照的海外人士,如具海外永久居民身份,或符合紧接申请前海外居住至少一年并从海外递交等条件,可按一般就业政策评估。
岗位与持续合规
需证明职位及聘用的真实性、专业匹配和当地招聘因素。获批后的雇主或工作变更须按适用逗留条件办理,续期以实际聘用及符合要求的薪酬为基础。
政府申请费用
主申请人及每名受养人:每次申请费 600 港币,不获批亦不退还;获批后,相关期间超过 180 天的签证签发费为 1,300 港币,不超过 180 天为 600 港币。相关期间按入境处规定计算。专业服务、核证及其他适用成本另行核算。
官方政策依据
本页所称“香港”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。核对日期:2026 年 9 月 17 日。适用资格及执行细节以主管机构现行规定为准。 政策及费用依据仅采用香港官方机构发布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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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INVESTMENT AS ENTREPRENEURS
经营与居留
企业家来港投资
为计划在香港开办或参与真实业务的企业家,评估商业可行性、资金投入及本地经济贡献。
| 适用背景 | 按一般就业政策评估;不直接适用于内地中国居民 |
|---|---|
| 业务计划 | 提交 3 年业务计划及财务预测 |
| 评估重点 | 资金、投资额、营业额、本地职位及新技术或技能 |
| 首次逗留 | 最长可获批 36 个月 |
官方未设适用于所有业务的统一最低投资额;投入须足以支持具体业务及持续运营。
海外中国籍申请人
持中国护照的海外人士,如已取得海外永久居民身份,或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且从海外递交,可在符合其他条件时申请;须采用该途径规定的海外地区定义。
真实经营与续期
需提交实际业务或筹备证明、财力、办公室及本地就业等适用资料。续期继续评估投资与经营贡献,不能以空壳注册或形式雇佣替代实际业务。
我们的服务
结合股权结构、主营业务及管理职责评估适用途径,协助整理商业计划与申请资料,并按实际需求协调公司、会计及其他专业服务。
政府申请费用
主申请人及每名受养人:每次申请费 600 港币,不获批亦不退还;获批后,相关期间超过 180 天的签证签发费为 1,300 港币,不超过 180 天为 600 港币。相关期间按入境处规定计算。专业服务、核证及其他适用成本另行核算。
官方政策依据
本页所称“香港”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。核对日期:2026 年 9 月 17 日。适用资格及执行细节以主管机构现行规定为准。 政策及费用依据仅采用香港官方机构发布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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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
投资居留
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
为具备相应资产规模、希望通过合资格投资取得香港居留的人士,评估申请资格与资本配置要求。
| 投资门槛 | 不少于 3,000 万港币 |
|---|---|
| 投资组成 | 2,700 万港币获许资产 + 300 万港币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 |
| 净资产要求 | 申请净资产审查前连续 6 个月,不少于 3,000 万港币 |
| 身份资格 | 外国国民、已获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籍人士,以及符合条件的澳门、台湾居民 |
| 首次居留 | 正式批准后通常不超过 24 个月 |
投资款属于资产配置,并非政府收费;投资本身存在市场及流动性风险。
投资组成与持续持有
须按规则投资至少 2,700 万港币于获许金融资产及/或房地产,并将 300 万港币投入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。房地产可计入金额受总上限及住宅分项上限限制,住宅另有每项物业成交价要求;不得理解为直接购房 3,000 万港币即可完成全部投资。持续持有、资金提取及持有主体须遵守计划规则。
申请与核证
先向投资推广署申请净资产审查,再向入境处申请原则性批准;在规定期限完成投资及投资要求审查后,继续办理正式居留审批。所提交资产、权益及资金来源须真实并可核验。
家属与长期居留
符合条件的配偶或获认可伴侣及未满 18 岁未婚受养子女可申请随行。连续通常居住香港不少于七年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者,可申请永久居民身份。按计划获准逗留至少七年并持续符合投资管理规定者,可按规定申请无条件限制逗留;后者不等于永久居民身份。
政府申请费用
主申请人及每名受养人:每次申请费 600 港币,不获批亦不退还;获批后,相关期间超过 180 天的签证签发费为 1,300 港币,不超过 180 天为 600 港币。相关期间按入境处规定计算。专业服务、核证及其他适用成本另行核算。上述收费适用于入境及续期等指明计划申请,不包括无条件限制逗留或访客签证申请。
官方政策依据
本页所称“香港”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。核对日期:2026 年 9 月 17 日。适用资格及执行细节以主管机构现行规定为准。 政策及费用依据仅采用香港官方机构发布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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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6FAMILY OFFICE & INVESTMENT STRUCTURES
家族资产与治理
家族办公室设立
围绕家族资产、投资治理与跨境需求,规划单一家族办公室及相关投资持有架构。
| 运营架构 | 单一家族办公室 SFO,与家族投资控权工具 FIHV 分别设立或设计 |
|---|---|
| 税务规模条件 | 相关 FIHV 指定资产合计至少 2.4 亿港币 |
| 实质活动条件 | 在港开展核心创收活动;至少 2 名合资格全职员工 |
| 本地开支条件 | 相关活动每年在港营运开支至少 200 万港币 |
上述金额及实质活动条件针对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税务宽减,并非所有家办设立的统一门槛;员工人数及营运开支还须足够,并与在港核心创收活动的规模相称。
税务待遇与持有结构
符合全部条件的 FIHV 及家族特定目的实体,可就合资格及附带交易利润适用宽减税率。须同时核对家族实益拥有权、香港管理、资产类别及反避税规定,不代表家办全部收入免税。
FIHV、SPV 与家族治理
按投资资产、决策权限、受益人及传承目标设计持有结构。FIHV 是税法中的合资格投资工具概念,并非取得居留或税务宽减的独立注册牌照。
监管与服务范围
是否需要牌照取决于实际活动及适用豁免,不能仅凭“家族办公室”名称认定无需监管。投资管理、交易执行与托管须由适当主体承接;人员居留另按适用入境政策评估。
官方政策依据
本页所称“香港”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。核对日期:2026 年 9 月 17 日。适用资格及执行细节以主管机构现行规定为准。 政策及费用依据仅采用香港官方机构发布资料。
税务局 · 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税务宽减 ↗
07OPEN-ENDED FUND COMPANY
公司型基金架构
OFC 基金设立
为需要公司型基金及灵活股本机制的客户,规划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。
| 法律形式 | 有限责任、可变股本的基金公司 |
|---|---|
| 基金结构 | 单一基金,或伞形结构下设子基金 |
| 设立程序 | 香港证监会注册,公司注册处办理成立 |
| 募集方式 | 可采用私募或公募;公募另须符合认可要求 |
OFC 是基金载体;基金注册、管理人的监管资格及税务待遇属于不同事项。
管理与持续运营
设立前确定投资策略、投资者范围、董事、投资经理及保管人,核对各方资格及持续审计、估值、报告和合规成本。具体投资与募集活动须符合适用监管规定。
成本与税务
政府登记、商业登记与专业服务费用分别核算;伞形基金和子基金可能产生不同收费。基金税务待遇须按实际交易及豁免条件评估,不作无条件免税或投资回报承诺。
与家办的关系
OFC 可作为家族或其他合资格投资者的基金架构选项。是否适合,取决于资产、治理、投资者及持续成本;设立 OFC 本身并不授予居留资格。
官方政策依据
本页所称“香港”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。核对日期:2026 年 9 月 17 日。适用资格及执行细节以主管机构现行规定为准。 政策及费用依据仅采用香港官方机构发布资料。
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· OFC ↗
08LIMITED PARTNERSHIP FUND
合伙型基金架构
LPF 有限合伙基金设立
为私募股权、创业投资及其他适合合伙机制的策略,规划基金治理与资本承诺结构。
| 法律形式 | 按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登记的私募基金 |
|---|---|
| 合伙人 | 1 名普通合伙人及至少 1 名有限合伙人 |
| 责任结构 |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;有限合伙人按适用规则承担有限责任 |
| 登记机关 | 香港公司注册处 |
LPF 登记不等于资产管理牌照,也不自动取得税务豁免或居留资格。
设立与治理
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出资承诺、投资期、分配机制、管理权限、退出及利益冲突处理,并落实投资管理、审计和反洗钱等适用职责。
与 OFC 的选择
根据投资标的、募资方式、投资者偏好、流动性和管理成本比较合伙型与公司型基金;不能仅凭设立费用较低决定结构。
服务边界
我们支持设立需求评估与专业服务协调。具体法律文件、税务意见和受规管基金管理,由相应专业机构或合资格主体提供。
官方政策依据
本页所称“香港”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。核对日期:2026 年 9 月 17 日。适用资格及执行细节以主管机构现行规定为准。 政策及费用依据仅采用香港官方机构发布资料。
公司注册处 · 有限合伙基金 ↗